仲裁
一、原則
1.自愿原則
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公平合理
3.仲裁組織依法獨立形式仲裁權原則
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等的干涉
4.一裁終局原則
同一糾紛,不能再申請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適用范圍
可以仲裁:平等主義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不能仲裁: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依法由行政機關處理的
可以仲裁,不適用《仲裁法》:勞動爭議仲裁使用《勞動仲裁法》;農業計提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使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三、協議
?1.內容: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2.效力
當事人代稱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協議無效除外
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接觸,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對仲裁協議效力存在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請仲裁委員會做出決定,或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不同當事人選不同機構,以人民法院為主
3.協議無效的情形
查過法律規定的范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人訂立的,脅迫簽訂,協議對事項或者委員會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先補充,不補充無效
4.起訴未聲明由仲裁協議的處理
人民法院受理后:
1..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2.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提出異議,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四、申請條件
1.申請仲裁的條件:仲裁協議,有請求、事實和理由,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2.仲裁庭
有1名仲裁員或3名仲裁員組成,由三名組成的,設首席
3.仲裁員回避
①必須回避(主動/申請回避):仲裁員本身是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有利害關系;有其他關系;有不法行為(私自會見,收禮)
②申請時間 回避應當說明理由,在首次開庭前提出。首次開庭后知道,可以再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
③仲裁員=主任決定
主任=集體決定
4.仲裁審理
應當開庭進行,開庭審理是原則,書面審理是意外;一般不公開進行;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無許可中途退庭,可視為撤回仲裁申請,對于被申請人則可以缺席裁決
5.和解
1.申請仲裁后(提交申請后),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2.達成和解協議,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申請。申請后撤回 反悔的,仍可以根據原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6.調解
①作出裁決前,可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②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或根據協議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經雙方簽收后)=裁決書-法律效力;③調解書簽收前反悔,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7.仲裁裁決
①作出:少數服從多數,不同意見記入筆錄;多數意見,按首席
②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效力
③裁決執行一方不履行,受理申請法院執行
④撤銷
收到6個月內,有證據表明應撤銷的,向仲裁機構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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