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加工業務中,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由委托方承擔:
(1).收回后材料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消費稅計入“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2).收回后材料直接用于銷售或連續生成非應稅消費品,消費稅應計入“委托加工物資”的借方;
2.經典例題:
M公司期末存貨采用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計量,于年末資產負債表日一次計提存貨跌價準備。2019.12.31庫存自制半成品A的實際成本為200萬元,預計進一步加工所需要費用為65萬元。M公司已經就全部A自制半成品加工完成后的甲產品與乙公司簽訂了不可撤銷的銷售合同,合同約定銷售價格260萬元,該類產品市場價格為270萬元,M公司預計銷售該產品還需要支付6萬元的銷售運輸費及稅金。假設2019.1.1日M公司A自制半成品“存貨跌價準備”賬戶余額為3萬元,則M公司2019.12.31應當對A自制半成品計提的跌價準備為:
解析:由于甲產品是簽有不可撤銷合同的,因此在計算甲產品可變現凈值時需要以合同價格為基礎。甲產品的可變現凈值=260-6=254(萬元),甲產品的成本=200+65=265(萬元),用A自制半成品生產的甲產品發生減值,因此表明A自制半成品應該按照可變現凈值計量.A自制半成品的可變現凈值=260-65=189(萬元),成本為200萬元,存貨跌價準備期末余額=200-189=11(萬元),因M公司A自制半成品在2019.01.01日“存貨跌價準備”賬戶余額為3萬元,所以本期應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11-3=8(萬元)
3.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區分以下情況處理:
(1).通常應當按照取得時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確認為無形資產;
(2).屬于投資性房地產的土地使用權,應當按照投資性房地產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3).房地產開發企業用于建造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權應當作為企業的存貨核算;
4.易錯辨析:倉庫保管人員的工資計入管理費用,不影響存貨成本;制造費用是一項間接生產成本,影響存貨成本;未使用管理用固定資產計提的折舊計入管理費用,不影響存貨成本;采購運輸過程中因自然災害發生的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不影響存貨成本。
5.經典例題:甲公司從事房地產開發與建設業務,2018.07.01日,甲公司以出讓方式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權,實際成本為14000萬元,預計使用年限為70年,無殘值。2019.05.15日,甲公司在該地塊上開始建設住宅小區,建成后對外出售。至2019.12.31日,住宅小區尚未完工,共發生開發成本12000萬元(不包括土地使用權成本)。
解析:房地產開發公司為建造對外出售的商品房(住宅小區)購入的土地使用權計入開發成本,屬于存貨;住宅小區的土地使用權計入建造房屋建筑物成本,應作為存貨列示,2019.12.31其應確認的金額=14000+12000=26000(萬元);住宅小區所在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屬于存貨,不攤銷。
6.管理不善造成的存貨凈損失計入管理費用;存貨的加工成本是指加工過程中實際發生的人工成本和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費用;進口關稅應計入存貨成本。
7.轉回存貨跌價準備會增加存貨的賬面價值;計提存貨跌價準備會減少存貨賬面價值;委托外單位發出的材料不影響存貨賬面價值;結轉完工產品成本,庫存商品增加,生成成本減少,存貨的賬面價值不變。(存貨:是指在日常活動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成品或商品(庫存商品賬戶)、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的期末余額)、在生成過程或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包括原材料、周轉材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物資等))
8.以前減記存貨價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的,減記的金額應予以恢復,并在原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內轉回,轉回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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