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基礎工作規范》:
會計機構設置和會計人員配備:
各單位應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制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委托中建機構代理記賬
國有大、中型企業:須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任免程序、職責權限由國務院規定
會計工作崗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出納、財產物資核算、工資核算、成本費用核算等
會計人員職業道德
會計工作交接:
移交要求:沒有版請交接手續,不得調動或離職
涉及人員:移交人、結交人、監交人
監交人規定:一般會計人員交接,會計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
移交清冊:三方在移交注冊商簽名或蓋章,一式三份,移交人和監交人各一份,存檔一份
會計核算
會計監督
內部會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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