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稅納稅人及其分類
1.增加交通運輸業、郵政業、部分現代服務業的單位。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
2.小規模與一般納稅人的分類,資料下載。營改增以后,分類有了區別。銷售貨物是50萬,提供勞務是500萬,區分標準。
3.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應稅服務的區分標準。稅法規定:不能分別來確定,是一般和小規模納稅人。如果銷售貨物和提供勞務只要有一個是一般納稅人,就是一般納稅人。
4.可以選擇小規模納稅人的變化:
1、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
2、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提供服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3.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財稅(2013)106號
4.一般納稅人的兩個標準
1、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按照規定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2、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5.如果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也不抵扣進項額,還是按照小規模納稅人計算稅額。
6.承租人、承包人為納稅人。
7.以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承擔責任,應該由發包人為納稅人。
8.國境外的單位或個人,沒經營機構的,以代理人為扣繳人,沒代理人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9.合并納稅人:總機構或母公司要把應稅服務的業務合并納稅。(只匯總應稅勞務)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就地申報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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