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
企業將資產對外捐贈,企業所得稅方面應如何確認收入?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第二條的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五)用于對外捐贈;三、企業發生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時,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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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二:
長期掛賬的“應付賬款”如何處理?
答:學員問:我公司賬上有一筆5萬元的“應付賬款”因債權人原因無法支付,長期掛賬已超過3年,在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因此,若企業存在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應計入企業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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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三:
企業取得的各項免稅收入所對應的各項成本費用,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六條明確,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項免稅收入所對應的各項成本費用,除另有規定者外,可以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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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四:
企業為職工補繳以前年度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是否可以扣除?
答:依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企業為職工繳納的上述基本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允許在稅前扣除,因此企業為職工補繳的以前年度的基本社會保險和公積金,在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的,允許在稅前扣除,超過規定的范圍和標準應在申報時作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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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五:
補繳往年的房產稅和土地稅等稅款如何稅前扣除?
答:學員問:我單位因稅務檢查補繳了2014—2015年度的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25萬元,企業所得稅稅前如何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的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企業由于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虧損企業追補確認以前年度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業經過追補確認后出現虧損的,應首先調整該項支出所屬年度的虧損額,然后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并按前款規定處理。
因此,你單位被查補的2014—2015年度房產稅和土地稅按照上述規定,通過專項申報及說明后,允許追補到稅款所屬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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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六:
應收賬款逾期無法收回能否作為壞賬損失處理?
答:
學員問:我公司截至2016年10月份有一筆應收賬款已超過3年,現在對方企業已宣布倒閉,無法收回這筆款項。應收賬款逾期無法收回能否作為壞賬損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因此,若企業的逾期應收款項符合上述規定,在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后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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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七:
違約金收入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學員問:我公司在建設辦公大樓時(目前正在建設,還未完工),由于建設承包商人員變更違背了相關條款規定而付我公司的違約金,收到后計入了營業外收入,是否要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將這筆款項計入收入計算所得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追問】其他收入指什么?
【答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因此,取得的違約金收入應計入收入總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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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八:
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學員問:公司打算用1600萬元資本公積轉增股本,資本公積來源為2015年定向增發形成的股本溢價。目前公司有4名法人股東,此次轉增行為是否涉及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四條的規定,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因此,若公司以股權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投資方企業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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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九:
購置二手設備能否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答:學員問:我公司主要從事生物藥品制造,近日向其他單位購置了二手儀器設備專門用于技術研發,售價76萬元,該項儀器、設備支出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一次性扣除?
答:根據《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的規定,企業在2014年1月1日后購進并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允許按不低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企業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對其購置的新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企業購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的規定,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因此,企業2016年新購進的二手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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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十:
企業發生的社保滯納金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同時第十條也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二)企業所得稅稅款;(三)稅收滯納金;(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六)贊助支出;(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因此,企業發生的社保滯納金可以稅前扣除。